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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被人们称为“知识经济”的时代。饭店业作为二十一世纪的朝阳产业,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谁能顺应时代的潮流,把握市场的新需求,适时进行管理的创新,谁将是市场竞争中的赢家,许多从事饭店经营与管理的业内人士都在构思未来饭店发展的新战略。未来饭店经营与管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将成为饭店管理战略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饭店管理中的知识产权战略,就是对饭店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运用事先做的与企业整体经营相配套的整体规划。与经营饭店相关的知识知产权常见的有企业字号权、商标权、企业经营中的商业秘密等等。
  
  毛家饭店知识产权事务以1987年3月8日韶山毛家饭店开业为起点,从此‘毛家’字号权成为毛家饭店的首笔知识产权;1993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765479’号‘毛家+图形’商标,则把毛家饭店的字号权升级为商标权,毛家品牌的保护地域从韶山市区的工商行政登记区划向全国扩大,即自1995年9月7日该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未经毛家饭店批准的以‘毛家’为品牌或是与‘毛家’相近似的品牌“毛家餐馆”、“毛家菜馆”“毛家食堂”“毛家咖啡馆”等,都是侵犯毛家饭店商标权的行为;如:
  

  1997年12月1日,韶山毛家饭店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反映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作为字号,侵犯了“毛家”商标专用权。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海南某酒店于1996年7月15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该店及其两家分店在使用企业名称时,只在其酒店的大门上悬挂“海南毛家村酒店”招牌,而在其店外的广告招牌、路牌,停车场及菜单、服务员服装上却醒目标注“毛家酒店”字样。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海南毛家村酒店和韶山毛家饭店都经营餐饮服务项目,而且韶山毛家饭店及其“毛家”商标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的上述行为表明,该酒店及其两家分店主观上存在利用“毛家”商标的信誉招徕消费者的目的,客观上足以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他们与韶山毛家饭店存在某种特殊联系,从而损害了“毛家”商标的信誉,侵犯了“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令其变更企业名称,不再使用与“毛家”商标近似的“毛家村”作为字号。为慎重起见,1998年2月19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问题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海南毛家村酒店及其两家分店在餐馆服务上使用与第765479号商标近似的“毛家”字样,不属于企业名称的正常使用方式,如果其使用未经许可,则构成侵犯第765479号“毛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同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变更问题的处理意见。

  
  “毛家”字号、商标权的问题,在餐饮行业还有商业秘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餐饮行业的商业秘密主要有招牌菜的配方与加工工艺、加盟连锁经营中的加盟商信息、内部管理流程、薪酬等等,前述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得到法律保护。国家在保护驰名商标时,给予更多关注和权益,如:
  
  2009年3月11《北京商报》,海淀工商分局查处一起涉嫌侵权“东来顺”商标的饭店。工商人员介绍,查处行动是对老字号和驰名商标的保护。明明是经营兰州拉面的饭馆,店内却打起“东来顺”的名号。这家位于紫竹桥附近的兰州拉面馆,店内的所有座椅上清一色地印上了“东来顺”的字样。餐厅内的服务员表示,“不清楚此事涉及侵权”。而该店的老板当时并未在场,服务员对这些标有“东来顺”字样的椅子从何而来并不清楚。此次查处侵权行动,是因为饭馆附近的消费者举报。海淀工商分局商标科有关负责人表示,经核实,东来顺集团从未给这家饭馆任何授权。此次查处行动是对老字号和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公司是“毛家及图”(注册号:765479,第43类餐馆、饭店等)、“毛家饭店及图”(注册号:4669361,第43类)等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成为了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商标所有权人,才对注册商标拥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非商标注册人无权使用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还代表其经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专有的生产工艺技术,也起着商品广告并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在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禁止权是指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超过授权期限仍使用该商标的,等同于未经授权许可,承担同等责任。如:
  
  (《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21日报道)近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商标侵权案,判决被告人毛惠琴立即停止侵犯“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韶山公司)前身系韶山毛家饭店。毛家饭店1995年9月注册“毛家”文字图形组合商标,2005年3月8日,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韶山公司。2003年12月6日,毛家饭店与被告毛惠琴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约定毛家饭店特许毛惠琴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毛家饭店连锁店,有偿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等,有效期自2004年3月28日起至2007年3月27日止。合同期满之后,毛惠琴没有续约,但继续使用“毛家”商标等经营饭店。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韶山公司依法从毛家饭店受让并享有“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毛惠琴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其在明知合同约定的“毛家”注册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期届满的情况下,仍继续在其经营的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饭店使用“毛家”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侵犯了原告韶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以上判决。
  

  毛家创始人以其前瞻的眼光为我们打造了‘毛家’这一宝贵品牌,打下了毛家饭店知识产权的基石,也为我们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舞台。在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运用过程,离不开每一个加盟商、每一位基层员工的参与。我们厨房制作的每一道佳肴、我们餐厅一线服务员送给客人的每一个微笑、我们每一个单店营造的优雅就餐环境都在为我们的品牌增值添砖加瓦,也就是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价值保值增值;如今,毛家饭店在全体毛家人的齐心协力下,‘毛家’必将发展更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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